化学实验室管理制度(精选5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化学实验室管理制度(精选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1、凡由实验室保管的教学仪器(包括设备器材、材料等)需移出实验室使用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2、任课教师因教学需要的仪器、材料等物品,由教师本人到实验室办理借用手续,在借用仪器时要仔细检查和了解仪器的完好程度使用完毕,由教师本人将所借用的物品送还实验室,由实验员检查验收后,注销借用手续。
3、实验室要有仪器借还登记册,内容包括借还的时间,仪器数量、仪器完好情况,借用时领取人要签字,归还时实验员要登记。
4、校内有关部门或人员因非教学需要借用仪器,应由教务(导)主任批准签字后,才能办理借用手续。
5、非教育单位不得借用。兄弟学校之间因教学急需借用仪器时要凭单位介绍信并经主管校长批准签字后才能办理借用手续。
6、学生因课外科技活动需要借用教学仪器时,收辅导教师代为借用并负责按时归还。
7、教学仪器外借后应及时归还,每学期末必须将仪器全部交回实验室,对到期不还者,由批准人员负责追回。
8、归还的仪器如有损坏现象,借用人要说明原因,能够修理的待修好后再办理交还手续,不能修理的,待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办交还手续并注明处理意见。
9、对不合理的借用,实验员有权拒借,以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10、下列仪器、设备不准向外借出:
(1)实验室用于维修仪器用的仪器、仪表、工具等;
(2)新购进的,未进行验收的仪器;
(3)损坏后未修好的仪器;
(4)学生分组实验用的仪器;
(5)不宜搬运的较精密的仪器;
(6)消耗性材料及易碎仪器,如药品、玻璃仪器等;
(7)危险品,易燃、易爆品。
第一条计量器具的检定制度和仪器设备的校验制度
1.为保证实验结果准确可靠,所有精密量具均需定期经计量单位检定或根据规定自行校准后使用,不合格者不能使用;
2.滴定管、移液管、容量瓶等量具均需采购标准合格产品,经计量部门认可的计量员自行校准后使用;
3.每台仪器设备在使用前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校准,校准后才能使用,发现异常情况,影响检测精确度时应停止使用,修复并检定校准后才能用于检测。
第二条标准仪器和标准物质的保管制度
1.实验过程中,凡需要使用的标准物质,必须用国家或部门颁布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物质;
2.本实验室使用的各类样品,必须是国家或部门、省级颁布的统一标准,须存放在避光、防潮保质的地方,妥善保管、定期更换;
3.各种标准同业应有专人配制,专人标定,要有明确的标示,标准溶液取出使用后不得再倒回原标准液瓶内,超过保存期的标准液不得使用;
4.本实验室标准仪器必须按“计量法”的规定,送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才能使用;
5.建立标准品购入、管理、使用登记制度。
第三条原始记录的填写、保管和保密制度
1.使用厂内印制的统一规格的原始记录本和报告用纸;
2.工作完毕,必须及时进行数据处理,计算结果,发现数据有疑,要立即检查原因,不能删除或篡改与预期结果不符的数据;
3.实验完成后,原始记录应整理清楚后归档,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修、报废制度
1.划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按规定手续验收、登记,并经计量部门检定发证后才能使用,并建立仪器台帐;
2.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检定人员必须熟悉使用仪器的使用保养方法,并持有操作合格证;
3.使用仪器时先检查仪器是否完好正常,按操作规程使用后进行登记,并注意做好仪器的清洁、保养工作;
4.每台精密仪器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查,检验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5.仪器不得“带病”工作,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以便组织维修;
6.大型精密仪器建立专人保管使用制度,外来人员未经批准和考核不得单独操作使用;
7.仪器确已损坏,无法修复时,邀请有关专家报废鉴定,填写仪器报废单,经领导批准后,按资产管理权限上报。
第五条安全制度
1.做好放火、防盗、防毒、放失密等各项工作,各实验室都要安装消防设备,配备有必要的防毒设施;
2.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必须建立妥善的保管、领用、登记制度;
3.水、电、火源的使用必须按规定进行,每日检测工作结束仔细检查,以防万一,停水、停电时必须关好水龙头和切断电源,避免来水、电发生;
4.实验室内不得抽烟、洗衣、烧煮食物,冰箱内不得存放私人食品,检测工作时不得高声喧哗和嬉闹;
5.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六条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1.上级有关部门的下达任务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检测任务,安排年代和季度工作计划;
2.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任务安排、物资设备计划、人员培训计划等;
3.根据年度计划适时制订度和月度计划,每次制订前对上一阶段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教育;。
第七条三废处理制度
1.各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公布的环境保护法规,处理好“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不得随意乱倒、乱放、乱排;
2.检验分析中废液,只含一般酸、碱,要稀释到符合标准后排放,含有剧毒药品的集中倒入废液缸内,经化学处理后深埋或派放;
3.消化试样时,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所产生的废气全部通过风道抽送到高空派放;
4.制备样品浓缩后多余的废渣、要集中管理,无毒的倒入垃圾箱,可能污染环境的埋于地下;
5.不遵守制度造成污染,要批评教育,造成人参危害的要追究责任事故至刑事责任。
第八条人员培训制度
1.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根据自己工作性质,努力精通本专业的有关业务技术,以自学为主,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2.根据部、院的统一安排,有计划地安排有关人员短期脱产进修学习,积极参加国内外相关学术活动;
为了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用于教学实验易爆、易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二、对危险化学品的保管、使用和废弃处置,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执行,危险化学品专用铁皮橱要设置明显标志,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三、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实验室、库房等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规定。
四、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错发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错发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学校报告。
五、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
六、使用危险时要有借出和归还登记。
七、对危险品,要做定期检查,要求包装完好,标签齐全,标志明显。实验中的废水、废液、废包装,以及其他残存物,应做妥善处理,不要乱仍乱放,以防发生事故。
一、各学校实验室化学药品管理要按照旅顺口区制定的学校实验室化学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二、化学药品保管室要阴凉、通风、干燥,有防火、防盗设施。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三、化学药品由化学实验员专管。
四、化学药品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并采用科学的保管办法。化学药品有的.有毒,有的有腐蚀性,有的易变质,因此应妥善保存,保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防潮解。对吸水性、吸湿性强的或与CO2反应的物质尽量少与空气接触。如:强碱、P2O5、浓H2SO4、MgCl2、CaCl2、Na2O2、NaAlO2、碱石灰、水玻璃、漂白等。
2、防风化。对常温下易失水的物质应密封放在阴凉处。如:碳酸钠晶体等。
3、防分解。对见光受热易分解的要用棕色瓶保存于阴凉或黑暗处。如:AgNO3、浓HNO3、AgI、H2O2等。或加塑料袋密封保存,如:碳酸氢氨。
4、防氧化。强还原性物质应密封防止与空气接触。如:Na2SO3、Na2S、KI等;或加入还原剂防止其氧化如二价铁盐溶液保存时可加入少量铁屑;也可以用液封的方法隔绝空气,如钠、钾保存在煤油里。
5、防粘连。防止玻璃与强碱性物质反应而粘连。如:NaOH、Na2SiO3等。
6、防腐蚀。防止橡胶被强氧化性物质腐蚀。如:HNO3、KMnO4等。
7、防挥发。对挥发性强的应密封放在阴暗处。如:浓HNO3、浓盐酸、浓氨水、溴水、苯、醛、汽油等液态有机物。
8、防水解。配制易水解的物质应防水解。如:FeCl3溶液配制时加盐酸。
9、防污染。对有毒性的物质应采取防污染措施。如:液溴、二甲苯、苯酚等。
10、防意外。要防止撒溢、爆炸等事故发生。实验时要常备沙土湿布等。
五、对危险药品要严加管理:
1、危险药品必须存入专用仓库或专柜,加锁防范。
2、互相发生化学使用的药品应隔开存放。
3、危险药品都要严加密封,并定期检查密封情况,高温、潮湿季节尤应注意。
4、对剧毒、强腐蚀、易爆易燃药品,学校要根据使用情况和库存量制定具体领用办法,并要定期清点。
5、危险药品仓库(或柜)周围和内部严禁有火源。
6、教学用不上的危险药品,应及时调出,变质失效的要及时销毁,销毁时要注意安全,不得污染环境。
7、剧毒药品,用后剩余部分应随时存入危险药品库(或柜)。
8、下列经常使用的危险药品,化学药品室可保存一瓶,重量不能超过规定限额,多余的应存放在危险药品库(或柜)内;无水乙醇100g,氯酸钾、高锰酸钾、硝酸钾、硝酸钠等500g,溴100g,浓硝酸和浓硫酸1000g,工业乙醇5Kg。
六、学校应成立专门安全检查小组,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核对化学药品账物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特别是对危险化学药品要逐一清点,对剧毒化学药品要定期称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系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有关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在安排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工作时,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公司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六条从事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管理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负责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办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台帐;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培训。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并实施监督检查。
(二)项目部负责在计划新建、扩建、改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建设项目时,对项目的安全符合性进行审查,协助治理危险化学品重大隐患。
(三)保卫部门负责爆炸品、剧毒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办理采购及公路运输的合法证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建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章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所要求的相应条件。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危险化学品项目时,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第十二条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实行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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